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劉桂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 557條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股票之發行公司「佰研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南港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地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