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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1號

聲請人
劉桂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557條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股票之發行公司「佰研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南港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地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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