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原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 │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271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譁塍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鹿港分│105年10月5日 │157,878元 │5476487 │ │ │ │洪宣明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