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鄭銘軒
- 原告永曜布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永曜布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銘軒 上列聲請人永曜布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永曜布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其所遺失之票據(票號:ZB7813854)究為「支票」 抑或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載之「本票」?若該票據為「支票」,應至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據種類,並影印一份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本院審核。 二、若為本票,請提出遺失時至警局正式報案之報案三聯單。(非員警之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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