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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請人
王木山
相對人
德和機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竣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德和機器設備有限公司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7年12月2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曾於104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並約定利息按月息三分計付,且約定借款人即本件相對人應於借款訂約日起算半年清償全數清償,此有雙方訂定之借款合約可憑,詎前揭債務業已屆期,相對人迄今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合約、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105年6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又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大城鄉  │臺西    │        │706             │建│00  │17  │30.00       │383/1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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