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商朱華 關 係 人 許文丙即吉信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商朱華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1年11 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確定日期131年11月27日,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相對人及債務人許文丙即吉信工程行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據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及許文丙即吉信工程行於104年12月30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1,909,500元,到期日105年7月30日之本票1紙,屆期提示未獲清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5年9月1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均於105 年10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及關係人迄 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 │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二林鎮 │儒興 │ │648-15 │建│00 │00 │24.61 │全部 │ │ ├──┼───┼────┼────┼────┼────────┼─┼──┼──┼──────┼─────────┼──────┤ │002 │彰化縣│二林鎮 │儒興 │ │649-23 │建│00 │00 │91.63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3 │152 │彰化縣二林鎮育│彰化縣二林鎮儒│3層鋼筋混凝土 │1層:76.12;2層:70.42│ │全部 │ │ │ │ │英街158巷11號 │興段648-15、64│造,住工用 │;3層:40.32;合計:18│ │ │ │ │ │ │ │9-23地號 │ │6.86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