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 聲請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昇
- 相對人
- 廖國村
- 關係人
- 希錡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惠珊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蔡惠珊為擔保其與另一關係人希錡科技有限公司之債務,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22日及105年7月15日,以原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432萬元及1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蔡惠姍向聲請人借款或為連帶保證人負有如附表二之債務,其約定期限、還本繳息方式、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記載於各該借據及契約書。詎借款人自各該繳期限屆至起仍未按期履行,迭經聲請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則視為已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又關係人蔡惠珊業於105年7月28日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本件相對人廖國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及關係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收受通知已逾10日,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又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附表二:借款明細表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備註 ││ │(新台幣) │ │(年息%) │及利率(註) │ │├──┼──────┼────────┼──────┼───────┼─────────┤│ 1 │2,724,786元 │自民國105年8月25│ │自民國105年9月│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2.04 │26日起至清償日│借款人蔡惠珊 ││ │ │ │ │止 │ │├──┼──────┼────────┼──────┼───────┼─────────┤│ 2 │1,439,875元 │自民國105年8月15│ │自民國105年9月│借款人希錡科技有限││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3.94 │16日起至清償日│公司、連帶保證人蔡││ │ │ │ │止 │惠珊、陳譽升 │├──┼──────┼────────┼──────┼───────┼─────────┤│ 3 │ 62,844元 │自民國105年9月6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14.98 │ 900元 │蔡惠珊信用卡債務 ││ │ │ │ │ │ │├──┴──────┴────────┴──────┴───────┴─────────┤│註:編號1-2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一: 105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 │土地部分 │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埔心鄉 │霖興 │ │1240-18 │雜│00 │01 │03.82 │全部 │ │ ├──┴───┴────┴────┴────┴────────┴─┴──┴──┴──────┴─────────┴──────┤ │建物部分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27 │彰化縣埔心鄉大│彰化縣埔心鄉霖│2層鋼筋混凝土 │1層:53.87;2層:54.78│陽台:7.93│全部 │ │ │ │ │發街63號 │興段1240-18地 │造,住家用 │;屋頂突出物:9.75;合│ │ │ │ │ │ │ │號 │ │計:118.4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