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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對人
廖國村
關係人
希錡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惠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蔡惠珊為擔保其與另一關係人希錡科技有限公司之債務,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22日及105年7月15日,以原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432萬元及1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蔡惠姍向聲請人借款或為連帶保證人負有如附表二之債務,其約定期限、還本繳息方式、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記載於各該借據及契約書。詎借款人自各該繳期限屆至起仍未按期履行,迭經聲請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則視為已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又關係人蔡惠珊業於105年7月28日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本件相對人廖國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及關係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收受通知已逾10日,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又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附表二:借款明細表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備註 ││ │(新台幣) │ │(年息%) │及利率(註) │ │├──┼──────┼────────┼──────┼───────┼─────────┤│ 1 │2,724,786元 │自民國105年8月25│ │自民國105年9月│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2.04 │26日起至清償日│借款人蔡惠珊 ││ │ │ │ │止 │ │├──┼──────┼────────┼──────┼───────┼─────────┤│ 2 │1,439,875元 │自民國105年8月15│ │自民國105年9月│借款人希錡科技有限││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3.94 │16日起至清償日│公司、連帶保證人蔡││ │ │ │ │止 │惠珊、陳譽升 │├──┼──────┼────────┼──────┼───────┼─────────┤│ 3 │ 62,844元 │自民國105年9月6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14.98 │ 900元 │蔡惠珊信用卡債務 ││ │ │ │ │ │ │├──┴──────┴────────┴──────┴───────┴─────────┤│註:編號1-2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一:                                                                                                105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
│土地部分                                                                                                                    │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埔心鄉  │霖興    │        │1240-18         │雜│00  │01  │03.82       │全部              │            │
├──┴───┴────┴────┴────┴────────┴─┴──┴──┴──────┴─────────┴──────┤
│建物部分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27   │彰化縣埔心鄉大│彰化縣埔心鄉霖│2層鋼筋混凝土 │1層:53.87;2層:54.78│陽台:7.93│全部    │                │
│    │      │發街63號      │興段1240-18地 │造,住家用    │;屋頂突出物:9.75;合│          │        │                │
│    │      │              │號            │              │計:118.4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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