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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施秉鈞

上列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中興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借款之所立約定書。

二、請提出相對人中興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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