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施秉鈞 上列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中興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借款之所立約定書。 二、請提出相對人中興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