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5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施秉鈞 相 對 人 中興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則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地上權及建物,准予拍賣。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3月21日、同年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之地上權及建物、附表二所示之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8,040萬元、2,7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動產抵押權,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1年3月29日邀同第三人翔輝置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則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5,300萬元②1,800萬元③1,400萬元,借款 期限至①109年3月29日②105年3月29日③106年3月29日,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於104年12月29日後即 有未依約繳納前述借款本息之情形,現仍欠本金共65,736, 08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二、相對人則以:業已清償本金19,263,917元,因104年12月資 金尚未到位,故未能及時繳款,聲請人即於105年1月底聲請拍賣抵押物,實太過倉促,而相對人近期將有資金到位,願與聲請人協議等語辯置。 三、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又地上權得為抵押權之標的,前條抵押權之規定得準用之,此觀民法第882條、第883條規定自明。次按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動產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61年度第1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參照)。末按,又抵押權人 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並依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如有爭執,應由有爭執之人另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58年台抗字第524號判例及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院裁定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前,已於105年3月3日通知 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陳述意見如前開所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上開證物形式上審查,認為系爭抵押權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至於相對人陳述願與債權人協議還款事宜,係屬實體上之爭執,應另行起訴,以求解決。準此,本院依聲請人所提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借據、約定書、催告函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堪認相對人曾提供系爭不動產及動產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 │附表一: 105年度司拍字第25號│ ├──────────────────────────────────────────────────────────────┤ │土地部分(中華民國所有) │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線西鄉 │西興 │ │35 │ │02 │42 │13.22 │全部 │ │ │ │ │ │ │ │ │ │ │ │ │ │ │ ├──┴───┴────┴────┴────┴────────┴─┴──┴──┴──────┴─────────┴──────┤ │建物部分(中興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3-1 │彰化縣線西鄉彰│彰化縣線西鄉西│2層鋼骨造、鋼 │1層:5027.26;2層:199│ │全部 │ │ │ │ │濱西三路2號 │興段35地號 │筋混凝土造,廠│.86;合計:5227.12 │ │ │ │ │ │ │ │ │房 │ │ │ │ │ ├──┼───┼───────┼───────┼───────┼───────────┼─────┼────┼────────┤ │002 │23-2 │彰化縣線西鄉彰│彰化縣線西鄉西│1層鋼骨造、鋼 │1層:12.47;合計:12.4│ │全部 │ │ │ │ │濱西三路2號 │興段35地號 │筋混凝土造,警│7 │ │ │ │ │ │ │ │ │衛室 │ │ │ │ │ ├──┼───┼───────┼───────┼───────┼───────────┼─────┼────┼────────┤ │003 │23-3 │彰化縣線西鄉彰│彰化縣線西鄉西│1層鋼骨造、鋼 │1層:23.52;合計:23.5│ │全部 │ │ │ │ │濱西三路2號 │興段35地號 │筋混凝土造,配│2 │ │ │ │ │ │ │ │ │電室 │ │ │ │ │ ├──┼───┼───────┼───────┼───────┼───────────┼─────┼────┼────────┤ │004 │23-4 │彰化縣線西鄉彰│彰化縣線西鄉西│3層鋼骨造、鋼 │1層:92.11;2層:92.11│ │全部 │ │ │ │ │濱西三路2號 │興段35地號 │筋混凝土造,製│;3層:73.62;合計:25│ │ │ │ │ │ │ │ │程區 │7.84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