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履行期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楊豊彥、吳漢卿、鍾隆毓、童兆勤、劉五湖、李昱陞、高杉讓、李雅彬、鄧翼正、吳統雄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方如、黃家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嘉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巧姿、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謝沛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謝沛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許方如 代 理 人 黃家洋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代 理 人 張嘉珊 郭芊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陳巧姿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七月十日以一0二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十六號民事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四個月(即自民國一0五年十月起至民國一0六年一月止,共四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0六年二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謝沛霖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確診為直腸癌第三期,於同年月31日開始接受治療,歷經多次放射線治療及化療,於同年6月 29日開刀並做人工造口,同年9月8日接受關閉造廔口手術治療,預計於同年10月21日開始化療,已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這期間無正常收入,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四個月等語,並提出彰化基督教醫院放射治療報到卡及診斷書三份、離職申請單影本為憑。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執消債 更字16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次查,依債務人所提事證,債務人在更生方案履行中,薪資收入係其履行更生方案之來源,惟債務人因直腸癌接受開刀及化療,申請留職停薪而無薪資收入,債務人無從按時履行更生方案每期應清償之金額,債務人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自民國105年10月起至民國106年1月止,停止履行4個月,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延長期限。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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