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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09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099號

聲請人
佑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咨沂

上列聲請人佑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長盛土木包工業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佑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共四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長盛土木包工業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黃思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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