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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13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132號

聲請人
浩銓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敏妃
相對人
建芳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本票附表一編號003所載到期日為民國105年2月30日,為曆中所無之日期,應以該月之末日即105年2月29日,俾符合當事人真意,併予敘明。依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本於助長票據流通之原則,規定票據之要式性,簽名為各種票據行為必須具備之要件,此項票據上之簽名,僅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6條),民法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自不得適用於票據行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0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附表二編號002之本票到期日原記載為104年9月30日,嗣經改寫為105年9月30日,改寫處並無簽名或蓋章,依上說明,此項改寫亦不生效力,仍依塗改前日期為準。又按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24條、第6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其到期日分別為105年8月31、104年9月30日,而提示日卻分別為105年9月7日、105年10月7日,是該紙本票尚未屆期即為付款之提示,已與前開規定不符,聲請人就此部分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本票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5年度司票字第1132號│├──┬───────┬─────────┬───────┬──────────┬────────┬──┤│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 臺 幣) │ │ (即提示日) │ │ │├──┼───────┼─────────┼───────┼──────────┼────────┼──┤│001 │104年3月23日 │30,000元 │105年8月31日 │105年9月7日 │WG0000000 │ │├──┼───────┼─────────┼───────┼──────────┼────────┼──┤│002 │104年3月23日 │13,000元 │104年9月30日 │105年10月7日 │WG0000000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5年度司票字第1132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新 臺 幣)   │              │     (即提示日)     │                │    │
├──┼───────┼──────────┼────────┼───────┼──────────┼────────┼──┤
│001 │104年3月23日  │30,000元            │15,000元        │104年12月31日 │105年1月7日         │WG0000000       │    │
├──┼───────┼──────────┼────────┼───────┼──────────┼────────┼──┤
│002 │104年3月23日  │30,000元            │30,000元        │105年1月31日  │105年2月7日         │WG0000000       │    │
├──┼───────┼──────────┼────────┼───────┼──────────┼────────┼──┤
│003 │104年3月23日  │30,000元            │30,000元        │105年2月29日  │105年3月7日         │WG0000000       │    │
├──┼───────┼──────────┼────────┼───────┼──────────┼────────┼──┤
│004 │104年3月23日  │30,000元            │30,000元        │105年3月31日  │105年4月7日         │WG0000000       │    │
├──┼───────┼──────────┼────────┼───────┼──────────┼────────┼──┤
│005 │104年3月23日  │30,000元            │30,000元        │105年4月30日  │105年5月7日         │WG0000000       │    │
├──┼───────┼──────────┼────────┼───────┼──────────┼────────┼──┤
│006 │104年3月23日  │30,000元            │30,000元        │105年5月31日  │105年6月7日         │WG0000000       │    │
├──┼───────┼──────────┼────────┼───────┼──────────┼────────┼──┤
│007 │104年3月23日  │30,000元            │30,000元        │105年6月30日  │105年7月7日         │WG0000000       │    │
├──┼───────┼──────────┼────────┼───────┼──────────┼────────┼──┤
│008 │104年3月23日  │30,000元            │30,000元        │105年7月31日  │105年8月7日         │WG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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