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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8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88號

聲請人
國宏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建文

上列聲請人國宏藝品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柯承瑋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國宏藝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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