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國宏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建文 上列聲請人國宏藝品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柯承瑋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國宏藝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