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2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29號

聲請人
海吉尼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國晏
相對人
徐霈毅即徐新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5年度司票字第229號│├──┬───────┬────────┬───────┬───────┬──────────┬────────┬──┤│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即提示日) │ │ │├──┼───────┼────────┼───────┼───────┼──────────┼────────┼──┤│001 │104年1月29日 │30,000元 │25,000元 │104年8月10日 │104年8月10日 │CH794879 │ │├──┼───────┼────────┼───────┼───────┼──────────┼────────┼──┤│002 │104年1月29日 │35,000元 │35,000元 │104年12月31日 │104年12月31日 │CH794880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