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聲請人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李連嶠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連嶠(住彰化縣和美鎮○○路000巷0號)、李木山(住彰化縣伸港鄉○○○街00巷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