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聲請人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萬祥欣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萬祥欣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邱貮賢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相對人田文吉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