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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0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04號

聲請人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聲請人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萬祥欣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是否已繳聲請費用,如是,綠色聯單請寄回彰化地方法院(須註明案號、股別),如否,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邱貮賢(住彰化縣埔心鄉○○路0段000巷00號)、陳明滄(住彰化縣溪湖鎮○○街00巷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萬祥欣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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