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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4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49號

聲請人
蕭彩瑕
聲請人
劉大千
相對人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員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89,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315號事件提存在案。現本案判決即本院104年度員簡字第11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已獲全部勝訴確定在案,爰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本院104年度員簡字第117號判決全部勝訴確定。是以,聲請人既已取得本案全部勝訴判決,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49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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