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簡聲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蕭彩瑕
- 聲請人
- 劉大千
- 相對人
-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捌萬玖仟元後,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373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4年度員補字第11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104年度司執字第1373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4年度員補字第11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