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66號
- 聲請人
- 道恩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肇淵
- 相對人
- 花壇鐵材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林詩發
- 相對人
- 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許欵
林笠威 南投縣○○鎮○○街00號
林瑪莉
林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之記載,關於聲請人道恩建設有限公司之地址彰化縣秀水鄉福安村彰水路2段499巷「12巷」1樓,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0號」1樓。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