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6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67號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呂恆都
複代理人
陳明智
相對人
致茂物流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李三源
相對人
相對人
李筱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肆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預納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14512元,準此,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