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97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97號

聲請人
蔡和澍
法定代理人
蔡兆瑋
聲請人
蔡炳昌
聲請人
蔡劉幸娥
相對人
蕭瑞邦
相對人
力霸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4年度存字第83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蔡炳昌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萬陸仟元,准予返還。

本院104年度存字第83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蔡劉幸娥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元,准予返還。

本院104年度存字第84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蔡和澍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玖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裁全字第799號假扣押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分別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838號、839號、84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提存事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等二人同意返還擔保金,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存字第838號、839號、840號提存書影本、相對人共同出具之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復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存字第838號、839號、840號提存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