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彰化縣福興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粘禮淞
- 被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元發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修伯
- 訴訟代理人
- 莊慶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發交通有限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7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