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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1號

上訴人
被告
彰化縣福興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粘禮淞
被上訴人
原告
元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修伯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發交通有限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7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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