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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號

上訴人
躍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惟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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