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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號

上訴人
躍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研
被上訴人
順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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