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沙小雯
- 法定代理人蔡崇得、翁瑞宏
- 上訴人鴻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欣宏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8號上 訴 人 鴻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得 被 上 訴人 欣宏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瑞宏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105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7,092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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