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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沙小雯
  • 法定代理人
    蔡崇得、翁瑞宏

  • 上訴人
    鴻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欣宏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8號上 訴 人 鴻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得 被 上 訴人 欣宏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瑞宏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105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7,092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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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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