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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瑞水歐家佑陳怡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水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俊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溪湖鎮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4,7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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