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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8號

上訴人
被告
劉銘鴻即科程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箖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13,929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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