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8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銘鴻即科程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箖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13,929元,應徵裁判費新 台幣8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