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瓊方 代 理 人 郭沛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瓊方自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事 實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不成立時,應於7日內付與債務人證明書;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 求之翌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151條之1第4項後段、第153條、第16條第1項前段及第45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為804,942元,現為威勝電訊工程行之員工,每月薪資約 21,000元,且每月領有兒少補助1,900元,而其每月生活必 要支出為20,700元,包含房租4,500元、水電費1,000元、通訊費900元、交通費500元、膳食費7,000元、診療費500元、未成年子女安親費用6,300元。聲請人名下有101年出廠之機車一部,最近5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且無投資任何國內外 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因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其所欠包含利息、違約金在內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債權人清冊、更生方案、財產清單、受扶養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親屬系統表、財產增減變動表、更生償還計畫書、償還計劃表、債務人所有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02、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彰化縣政府「中低收入戶」核定通知函、彰化縣政府員林鎮公所「兒少生活扶助」核定通知函、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費、通信費等通知單、補習班收據、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存摺影本、機車行照、保險單影本、員工薪資明細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聲請人歷年投保資料;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中心函查聲請人綜合信用報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函查聲請人103至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向臺灣集保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聲請人集中保管有價證卷等資料在卷可參。 四、次查,聲請人之薪資為每月21,000 元,加計兒少補助1,900元,每月收入僅22,900元,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告105年度每 月每人最低生活費15,505元之生活標準計算,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最低生活費後僅餘7,395元(22,900元-15,505元) ,況需單獨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且核其所積欠債務至少約804,942元(遠東商業銀行約127,942元、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677,021元),此外並無其他較有價值之財產可供清償 ,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其 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06年4月27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