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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瑞水許嘉仁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5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余瑞坤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王將叡律師
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張周玉2
上訴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黃光志1
上訴人
余陳瓊瑛3
上訴人
尤日丁4
上訴人
賴朝和5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俊文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賴朝貞6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劉淑寬7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文來8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余桂蘭9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炳昌10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尤吳玉丹11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尤柔婷即尤淑貞12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尤順良13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尤順14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兼上4人共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尤順輝15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黃吳菊17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俊郎18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佑英19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永和20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延盈21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尤瑞鋒22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秀雲23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彩卿24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英俊25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榮富26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益誠27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芬伶28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洺婷29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張滿30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庭科31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張盡32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海國33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彩榕34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素碧35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陳翠延36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正昌37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志光38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宏基39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媚惠40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張玉英41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石崇42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世英43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賴霫44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祐銘45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昌期46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瑞君47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陳香味48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瑞玲49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昌置50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昌成51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淑萍52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政揚53
張清泉54 (判決後死亡,寄送繼承人:謝運桃、張張榮彰55劉張景春56張玉照57張葉汝玉58張志明59張崇銘60張永坡61張雅玲62張竹林63張中和64張雪琴65張曉菁66張慧娟67張慧貞68張慧琪69張雅芳70張東海71李新忠72李鳳英73李鳳美74李鳳伶75徐哲雄76蕭徐和77曾隆一78曾靜枝79曾錦華80劉伊容81劉伊茜82劉宛育83曾玲真84張金火85訴訟代理人 張榮樂張榮棟被上訴人即 賴張秀丹86視同上訴人劉張秀映87林張秀色88趙張秀雁89張耀銘90張秋陽91張陳秀枝92張百裕93張世餘94張如求95張秋三96謝張美羽97陳秀琴98黃陳麗玉99陳蕭碧蓮100曾陳秀梅101李陳素鳳102陳素媚103陳岳謙104陳健次105黃秋澤106黃清貴107黃清松108黃錦順109黃雪霞110黃秀玉111黃秀梅112張義榮113張義賓114張義祥115張義冠116陳張秀珍117張向善119蕭名哲120劉蕭秀梅121張沈霜122張日春123紀秀香124張殷齊125張容甄126張紜嘉127張秀琴128林張秀織129張秀紡130張秀紗131陳游秀霞132陳大友133陳大文134陳日辛135陳美錦136王榮崑137 (判決後死亡,寄送繼承人:王淑珍住彰王淑珍138陳振勳139陳國揮140陳玉燕141陳玉伶142陳賴淑媛143陳翠萍144陳啟瑞145簡陳愛玉146陳冬147賴魏連燈(即賴朝陣之承受訴訟人)148賴俊棋(即賴朝陣之承受訴訟人)149賴韻如(即賴朝陣之承受訴訟人)150賴俊卿(即賴朝陣之承受訴訟人)151上編號5、6、18、23、148-151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共   同複 代理 人 江銘栗律師陳國偉律師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黃玲瓏(黃得恩之承受訴訟人)154住台北市○○區○○里○○路000○0號3樓黃玲琍(黃得恩之承受訴訟人)155住花蓮縣○○市○○里○○街000號5樓之5黃玲琪(黃得恩之承受訴訟人)156住台中市○○區○○里○○路○段00○00巷00號13樓黃玲玥(黃得恩之承受訴訟人)157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巷00號兼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逸雯(黃得恩之承受訴訟人)153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巷00號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蕭賜彥(蕭張足之承受訴訟人)158住金門縣○○鎮○○里○○路000○0號蕭淑美(蕭張足之承受訴訟人)159住新北市○○區○○里○○○路0號蕭淑卿(蕭張足之承受訴訟人)160住彰化縣○○市○○里○○路0巷000號之69蕭富仁(蕭張足之承受訴訟人)161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之1受告知人  大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152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8樓之1法定代理人 張漢忠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 年 10 月20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圖28地號面積分配表編號22「黃志光」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光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余瑞坤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附圖 28 地號面積分配表編號 22 黃光志之姓名誤植為黃志光。為辦理後續之分割登記事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首開說明,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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