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余瑞坤
- 訴訟代理人
- 施廷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將叡律師
- 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張周玉2
- 上訴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視同上訴人 黃光志1
- 上訴人
- 余陳瓊瑛3
- 上訴人
- 尤日丁4
- 上訴人
- 賴朝和5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賴俊文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賴朝貞6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劉淑寬7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林文來8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余桂蘭9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炳昌10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尤吳玉丹11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尤柔婷即尤淑貞12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尤順良13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尤順14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兼上4人共同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尤順輝15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黃吳菊17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賴俊郎18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李佑英19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王永和20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賴延盈21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尤瑞鋒22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賴秀雲23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彩卿24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英俊25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榮富26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益誠27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芬伶28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洺婷29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張滿30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庭科31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劉張盡32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海國33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彩榕34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素碧35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陳翠延36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正昌37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志光38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宏基39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媚惠40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蔡張玉英41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石崇42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世英43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賴霫44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祐銘45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昌期46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瑞君47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陳香味48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瑞玲49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昌置50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昌成51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淑萍52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政揚53
- 張清泉54 (判決後死亡,寄送繼承人:謝運桃、張張榮彰55劉張景春56張玉照57張葉汝玉58張志明59張崇銘60張永坡61張雅玲62張竹林63張中和64張雪琴65張曉菁66張慧娟67張慧貞68張慧琪69張雅芳70張東海71李新忠72李鳳英73李鳳美74李鳳伶75徐哲雄76蕭徐和77曾隆一78曾靜枝79曾錦華80劉伊容81劉伊茜82劉宛育83曾玲真84張金火85訴訟代理人 張榮樂張榮棟被上訴人即 賴張秀丹86視同上訴人劉張秀映87林張秀色88趙張秀雁89張耀銘90張秋陽91張陳秀枝92張百裕93張世餘94張如求95張秋三96謝張美羽97陳秀琴98黃陳麗玉99陳蕭碧蓮100曾陳秀梅101李陳素鳳102陳素媚103陳岳謙104陳健次105黃秋澤106黃清貴107黃清松108黃錦順109黃雪霞110黃秀玉111黃秀梅112張義榮113張義賓114張義祥115張義冠116陳張秀珍117張向善119蕭名哲120劉蕭秀梅121張沈霜122張日春123紀秀香124張殷齊125張容甄126張紜嘉127張秀琴128林張秀織129張秀紡130張秀紗131陳游秀霞132陳大友133陳大文134陳日辛135陳美錦136王榮崑137 (判決後死亡,寄送繼承人:王淑珍住彰王淑珍138陳振勳139陳國揮140陳玉燕141陳玉伶142陳賴淑媛143陳翠萍144陳啟瑞145簡陳愛玉146陳冬147賴魏連燈(即賴朝陣之承受訴訟人)148賴俊棋(即賴朝陣之承受訴訟人)149賴韻如(即賴朝陣之承受訴訟人)150賴俊卿(即賴朝陣之承受訴訟人)151上編號5、6、18、23、148-151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共 同複 代理 人 江銘栗律師陳國偉律師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黃玲瓏(黃得恩之承受訴訟人)154住台北市○○區○○里○○路000○0號3樓黃玲琍(黃得恩之承受訴訟人)155住花蓮縣○○市○○里○○街000號5樓之5黃玲琪(黃得恩之承受訴訟人)156住台中市○○區○○里○○路○段00○00巷00號13樓黃玲玥(黃得恩之承受訴訟人)157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巷00號兼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逸雯(黃得恩之承受訴訟人)153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巷00號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蕭賜彥(蕭張足之承受訴訟人)158住金門縣○○鎮○○里○○路000○0號蕭淑美(蕭張足之承受訴訟人)159住新北市○○區○○里○○○路0號蕭淑卿(蕭張足之承受訴訟人)160住彰化縣○○市○○里○○路0巷000號之69蕭富仁(蕭張足之承受訴訟人)161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之1受告知人 大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152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8樓之1法定代理人 張漢忠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 年 10 月20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圖28地號面積分配表編號22「黃志光」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光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余瑞坤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附圖 28 地號面積分配表編號 22 黃光志之姓名誤植為黃志光。為辦理後續之分割登記事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首開說明,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