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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廖國佑李言孫沙小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81號

上訴人
京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靜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被上訴人
李韶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佑

法 官 李言孫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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