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81號上 訴 人 京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靜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被上訴人 李韶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佑 法 官 李言孫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