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95號 上 訴 人 楊家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呈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日本院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51,841元,上訴人僅繳納6,285元,尚欠45,556元未繳。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倩玲 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