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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施坤樹

聲請人
鐛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繼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佐岡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本院105年度建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0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分別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再者,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上開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即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年度建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0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即本件聲請人曾提及原告佐岡鋼鐵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使用「委包工程」等談話內容,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認有言語毀謗之嫌,造成聲請人感受壓力,爰聲請准予交付前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建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當事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以主張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特於主文第2項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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