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金富裕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清 算 人 宋建世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英屬維京群島商金富裕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已清算完結,爰聲請指定清算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94條、第113條定有明文。 三、查英屬維京群島商金富裕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並非股份有限公司,其清算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無庸聲請法院指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