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6號
- 原告
- 鴻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崇得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5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1,395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10,8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