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泰豪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蔡宏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28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