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2號原 告 漢寶農畜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雄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心印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8,91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308元。 二、陳報被繼承人許萬朝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