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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52號

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告
漢寶農畜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雄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心印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8,91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308元。

二、陳報被繼承人許萬朝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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