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2號
- 原告
- 漢寶農畜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修雄
- 訴訟代理人
- 王一翰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心印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8,91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308元。
二、陳報被繼承人許萬朝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