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祥貿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永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5,8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