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6號原 告 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鑫 原告因請求給付保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2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6,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15,5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