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6號聲 請 人 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廷 聲 請 人 吳思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聰明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05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 ,尚應補繳4,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