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8號
- 原告
- 宜美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建宜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櫻釵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58,000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