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號
- 原告
- 躍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思研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17,333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40,798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尚應補繳40,2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