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3號
- 原告
- 岩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贊添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美玲即金興切削刀具
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
,150,25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0,2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9,708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