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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33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告
晟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如獲勝訴,原告可得利益(即「C.G.M」商標以金額衡量之價值)約略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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