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3號
- 原告
- 晟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如獲勝訴,原告可得利益(即「C.G.M」商標以金額衡量之價值)約略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如獲勝訴,原告可得利益(即「C.G.M」商標以金額衡量之價值)約略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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