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98號原 告 泰和茂經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 1,853,8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414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個人 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