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98號
- 原告
- 泰和茂經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美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853,8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414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個人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