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號

原告
達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尾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62,163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8,37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尚應補繳7,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