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77號原 告 安心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茹娟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99,18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7,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