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2號原 告 豐森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曉茹 原 告 黃富誠 原 告 盧丕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附表二車輛抵押權擔保本金為何?並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