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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9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2號

原告
豐森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曉茹
原告
黃富誠
原告
盧丕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附表二車輛抵押權擔保本金為何?並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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