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32號原 告 高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英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椿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96,19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6,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6,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