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04號原 告 大任石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盛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六星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75,45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