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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30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30號

原告
竑盛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竹枋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被告
彰化鍊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麗純
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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